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南京:201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将取代经适房
编辑:gslfcs.com  来源: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日期: 2015-1-28
  近日,《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南京市住建委表示,待收集完意见并待法制办讨论审批后,将形成最终执行方案。但可以肯定的是,共有产权保障房今年将取代经济适用房登上历史舞台。
  南京市拟定的这一办法界定了“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概念,即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购对象拟确定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均需符合相关规定。
  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将秉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和便利节能的设计原则,套型拟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平方米左右,2人户55平方米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左右。共有产权保障房房价实行动态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不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社会最为关注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约定比例,该办法称,保障对象可分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和房价水平确定,具体来说,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非被征收拆迁人的保障对象不得低于80%。
  购房时,保障对象应缴纳个人产权部分契税,并全额缴纳房屋完全产权建筑面积应付的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
  保障对象取得完全产权份额前,共有产权保障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保障对象取得完全产权份额后,共有产权保障房即可上市,所获收益全额由保障对象享有;保障对象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5年后,经共有产权人同意,共有产权保障房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价格按届时市场价执行,取得的房屋价款扣除原房款后,剩余房款按原产权份额比例分割。
  此外,南京市决定转变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模式,将向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方式转变。该市拟加大在经营性用地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力度,对部分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用地出让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和征收拆迁安置房。
  新华网 2015/1/8
 ◆ 相关文章 关闭
  • 【喜讯】本会产业分会会长曾朝杰参政议政成果斐然
  • 【喜讯】本会法律分会会长陆国飞、秘书长秦蕊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4》榜单
  • 【商会新闻】本会受邀参加上海市工商联展览商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暨“融产业·促发展”第二届会展产业发展论坛
  • 【商会新闻】本会受邀参加“新加坡企业与沪商面对面”交流活动
  • 【商会新闻】第七届城市更新峰会暨全联房地产商会城市更新分会2023年会在沪举行 李祥秘书长受邀参会并参加新书发布仪式